“職業健康與安全法”第6331號的創新
2012年度推出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第6331號為雇主和僱員介紹了許多創新。 簡而言之,如果你看看它們,
- 法律為雇主帶來的創新是:
- 改善企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條件並確保其連續性
- 考慮員工是否適合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工作
- 通過考慮風險評估研究和編寫的報告製定一般風險防範政策
-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職業病,包括為員工提供培訓和信息
- 在工作環境中進行必要的測量,測試,控制,檢查和研究
- 消除監測和審核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
- 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,防止員工進入有生命危險的地方
- 如果多個企業使用相同的工作區
- 法律為員工帶來的創新如下:
- 受益於職業健康和安全服務,不限制員工人數
- 積極參與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活動,必要時發表意見
- 如果發生嚴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險,請避免工作直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。
- 參加公司提供的有關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的培訓並獲得通知
- 不要危害他自己和其他員工的健康和安全
- 正確使用提供給他們的各種工具和設備,以便在生產活動中使用或保護它們
這些創新的亮點之一是員工有權避免在危險情況下工作。 當員工面臨嚴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險時,他或她可以向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申請,或者在沒有該委員會的情況下向雇主申請糾正這種危險情況。 如果這些當局找到了員工的要求並且朝著這個方向做出決定,那麼員工將能夠行使他/她的權利以避免工作,直到採取必要的措施。
如果有關當局未根據僱員的要求採取必要措施,僱員有權終止其僱傭合同。
如果僱員在採取必要措施之前行使了繼續工作的權利,那麼他/她在此期間仍將獲得報酬。 此外,僱員還可以行使其就業合同產生的權利,並通過法律規定授予他。
13法律規定了不工作的權利。 它的文章中描述。 根據法律規定,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應在收到僱員的要求後立即開會。 如果在董事會缺席的情況下向業務管理部門提出請求,則雇主必須立即做出決定。 在任何情況下,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。
如果無法預防嚴重或迫在眉睫的危險,員工有權立即離開工作環境或危險區域並移至安全的地方,恕不另行通知。 員工在這方面的行動不受限制。
什麼是噪音和振動? 檢查控制 什麼是基礎知識?
根據上述職業健康和安全法,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13編寫了“關於保護員工免受振動風險的規定”。 該法規基於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2002 / 44 / EC指令。 該法規旨在保護員工免受機械振動引起的健康和安全風險。
同一部門同年根據“職業健康與安全法”頒布了“關於保護員工免受噪音相關風險的規定”。 該法規基於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2003 / 10 / EC指令。 該法規旨在保護員工免受此次暴露於噪音的健康和安全風險,特別是聽力損失。
為了實施這兩個法規,應確定員工接觸的機械振動和噪音水平。 企業必須每年至少一次對其設施進行噪聲和振動控制,查看與此相關的測量結果,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。
此外,企業必須遵守“工作設備使用中的健康和安全條例”的規定,該規定規定了在健康和安全方面使用工作設備的最低要求。
在噪聲和振動測量中要考慮的一些標準是:
- TS ISO 8297聲學 - 用於評估多噪聲源工廠中環境聲壓級的聲功率級 - 工程方法
- TS ISO 9613-1聲學 - 室外散播時聲音減少 - 第1部分:大氣吸聲計算
- TS ISO 9613-2 ...章節2:一般計算方法
- TS 9315 ISO 1996-1聲學 - 環境噪聲的描述,測量和評估 - 第1部分:基本數量和評估程序
- TS ISO 1996-2聲學 - 環境噪聲的描述,測量和評估 - 第2部分:環境噪聲水平的測定
- TS ISO 4866機械振動和衝擊 - 建築物的振動 - 測量振動和評估建築物影響的指南
根據TS EN ISO / IEC 17025標準(TS EN ISO / IEC 17025測試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一般要求標準),要求進行這些測量和評估的組織必須獲得國內外認可機構的認可。 否則,要進行的測量和報告沒有任何價值。